《广西戏曲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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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戏曲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广西加强新时代宣传思想文化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广西地方戏曲振兴发展工程实施方案(2024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设立广西戏曲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充分发挥戏曲名家专业优势和传帮带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戏曲名家,是指思想政治坚定、社会影响广泛、艺术造诣深厚、工作经验丰富,关心和熟悉广西戏曲,成就突出、业界公认的高层次戏曲人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作室,是指依托全区戏曲院团、创
2、作机构等文艺单位,由戏曲名家主持的戏曲传承和人才培养工作平台。第四条工作室每3年评审一届,每届设立数量不超过5个,严格标准,宁缺毋滥。原则上同一名家工作室的设立不超过两届。第五条工作室由1名导师和若干名学员组成,导师三年带徒不少于5名,导师负责为学员一对一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带领学员开展传习、创作和研究。对1个学员的培养时间一般为1至3年,经考核评估达到培养目标即可出师,结束对该学员的培养任务。在工作室存续期间,有学员出师后,导师可以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补充新学员。第二章职能与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工作室设立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考核验收工作。具体工作
3、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承担。第七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与导师充分沟通后,指定相关文艺单位作为工作室依托单位,负责协助导师开展工作、管理资助经费。第八条工作室的主要职责是培养戏曲创作和表演人才,同时参与经典传统剧目、折子戏复排,指导戏曲剧本、剧目创作,参加示范性演出,为广西戏曲传承发展参谋、咨询,献言献策。通过“名师带徒”等方式,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戏曲新人,孵化优秀戏曲剧本,提升戏曲创作和表演质量,推动广西戏曲高质量发展。第三章设立条件与程序第九条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实质性工作。(二)具有担任国家级艺术评奖获奖作品、文化和旅游部系列创作工程重点扶持作品、全国
4、性重要展演入选作品主创或主演经历,原则上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关心和支持广西戏曲发展,熟悉广西戏曲发展动态,能够为广西戏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第十条学员是在戏曲领域中具有一定造诣和发展潜力的广西优秀文艺人才,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无违法违纪违规、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二)在广西工作、生活,且承诺在工作室学习期间和出师后三年内仍在广西工作、生活。(三)具有较扎实的业务功底、较强的创作或表演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创作演出任务。学员可通过导师、工作室依托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关业务处室推荐,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
5、厅艺术处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审定。第十一条工作室设立程序:(一)提出建议名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根据当前广西戏曲工作需要,对照导师条件提出建议名单和资助额度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审议。(二)组织审核。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对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议,确定工作室名单和资助额度。(三)签订协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与导师、工作室依托单位签订工作室建设协议书,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四)命名与挂牌。工作室命名为“广西戏曲名家(姓名)工作室”,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为工作室挂牌。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管理期内,导师每年初需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导师、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目标
6、以及工作计划开展工作,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导师联合依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同意:(一)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完成工作,或者工作不能继续开展,申请终止资助。(二)协议约定的实施内容有重大变化。(三)资助经费预算有重大调整。(四)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第五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在管理期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导师实际情况,每年向每个工作室提供10万元至3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工作室建设有关的活动,包括劳务费、书籍和教学实践设备购置费,以及开展研讨交流、出版作品、组织采风考察等与人才培养工作有关费用。第十五条工作室资助经费每年核定一次、专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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