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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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甲方:(建设单位)乙方:(物业服务人)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2024年月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贵州省内住宅物业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2、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选聘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口”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3、本示范文本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4、本合同作为商
2、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将合同中涉及物业买受人权利、义务等的条款向物业买受人作出充分说明,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5、物业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内容,对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建设单位或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咨询。6、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公司地址:乙方(物业服务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公司地址: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3、,就(物业项目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坐落位置:省市区/县乡/镇路号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以上范围不包括: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商业面积平方米;其它物业类型面积平方米。绿化面积: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面积:平方米停车位:个(规划有充电桩的车位),其中:室夕卜停车位:个;室内停车位:个(人防车位个)。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第二条.本合同前期物业管理为期三年,自一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4、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本合同到期后,如小区因交付、入住情况等原因,未能及时成立业主委会员及物业管理委员会,合同自行延期至小区业主委会员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并选择或委托新的物业服务人时止。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含别墅)。甲、乙双方按照贵州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如下:(一)住宅:高层元/月平方米;多层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方米;(二)公用房:元/月平方米;(三)商业用房:元/月平方米;(四)其它物业类型:元/月平方米;元/月.平方米;元/月.平方米。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共
5、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大、中修专项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第四条停车收费和车位服务费按照贵州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一)自有产权停车位服务费元/辆.月;(二)租赁车位:车位租赁费元/辆.月;车位服务费元/辆.月;(三)共有部位:车位租赁费元/辆.月;车位服务费元/辆.月。第五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甲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费。甲
6、方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费的,减免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约定:第六条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按照双方协商的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给乙方。第七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按贵州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级标准约定。具体见附件三。第八条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
7、工图,绿化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直至承接查验合格。乙方须将承接查验报告及资料向住建部门报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第九条.乙方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共有部分收益,是指收入在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税后净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人应单独设立帐户进行管理。所得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物业公共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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