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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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行为,加强水利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机构、职责、人员第五条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对稽察项目的国家有
2、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建设程序、资金使用等进行稽察;(二)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整改意见通知;(三)考察选聘稽察专家;(四)负责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五)组织、承办稽察专家培训;(六)接受水利部稽察办的指导,配合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稽察办公室对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七)受水利厅委托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举报进行调查;(八)承担厅交办的其它任务。稽察办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负责承担有关事务性工作。第六条稽察工作由稽察组承担,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稽察组组长及成员在稽察通知书明确,稽察组组长一般由稽察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开展稽察
3、工作期间,稽察组组长或指定一名专家为专家组组长,负责具体稽察业务工作。稽察组组长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被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的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稽察工作的内容第七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第八条稽察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稽察。第九条稽察的对象和内容: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市场主体从业活动进行稽察,内容包
4、括: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开工报告报批、工程验收等程序履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境影响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情况。第十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组对项目建设活动应作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组可以就第九条所属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投资来源、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由厅下达稽察通知书,稽察通知书应包括稽察项目名称、稽察内容、稽察组成员及组长、稽察工作时限等内容。第十三条稽察组根据稽察项目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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