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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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批准的在我院开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目标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有益的办学经验,采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选择性和多样性,促进我院教育改革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二、设立与审批第四条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互换学
2、分,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院和相关院系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第五条凡有意向与国(境)外举办合作办学活动的系部,须首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附国(境)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学院对外合作办。对外合作办审核后上报分管领导,经学院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后续的论证、洽谈、签署协议等工作。谈判过程中承办系(部)必须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
3、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第六条项目申请材料组织论证后,报学院讨论决定。合作项目的有关协议、合同等文本的签署,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执行。第七条学院决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我院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和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合作项目的中止或终止事宜须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三、实施与管理第八条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对外合作办,合作项目启动后的招生、教学等日常事务管理由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部)具体负责。项目合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对外合作办:负责
4、对中外合作办学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负责在学院领导下与合作方谈判;负责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协助学院准备申报材料。(二)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部:负责合作项目与外方及其它非院内机构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处理与外方机构之间的正式洽谈事宜;依据合作办学方案设立专岗人员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专业教学、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外教管理、项目评估等;做好合作项目的学生的相关工作;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和一名专业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学期向对外合作办提交学期工作报告,总结项目进展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对外合作办帮助沟通解决的问题。(三)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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