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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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法定事项及权限委托权限县级消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笫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
2、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笫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条例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县级消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托政关委行机受委托行政机关法定事项及权限委托权限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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