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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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关于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108号)、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以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为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
2、织开展的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经费。第三条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市级(含中央)、区级财政共同负担,市级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0%比例补助;给予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60%比例补助;给予武清区、宝城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70%比例补助。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六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就业导向,分类实施。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分类实施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帮助自主
3、就业退役士兵实现更加稳定更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对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套取和挪用。(三)讲求绩效,强化监督。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七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其中,适应性培训主要是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包括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宣讲退役政策、实施职业指导、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介等内容;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以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目的,围绕市场就业需求和当地
4、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的以专业技能提升为主的培训I。适应性培训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包括:师资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与培训相关的其他费用。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等支出。第八条适应性培训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职业技能培训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结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等实际情况自愿参加,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第九条适应性培训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实际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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