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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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积极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在政府采
2、购活动中,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是指国务院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为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应当将预算金额IOO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2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经采购人和相关机构评估不宜面向中小微企业或不符合成本效益、存在影响质量和履约的情形外,应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二、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
3、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三、对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价格扣除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对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高小微企业竞标的价格优势;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符合条件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四、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
4、点、中小微企业信用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微企业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严禁转嫁费用。采购人应当充分考虑评审专家报酬和代理服务费用等,合理确定采购预算。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外,采购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禁向中小微企业变相转嫁评审专家费用。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价,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得在收取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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