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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falv制度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falv后果的falv,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我国,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就指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falv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非刑事falv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刑法典通常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是特别刑法,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条文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成于普遍刑法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的条文时,则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二)刑法
2、的任务: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体现为四个方面: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SHZY制度。2、保护SHZY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4、维护SH秩序。(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典型的体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ZY与尊重人权ZY,民主ZY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ZY要求,为
3、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选预测自己和赤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先明文规定。该原则的具体要求:规定犯罪及其falv后果的falv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falv,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表述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falv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载falv的特权”。包含以下内容:(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falv认定犯罪;(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依据
4、其犯罪事实与falv规定量刑;(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falv的规定执行刑罚。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falv思想。要求: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SH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即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四)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效力):讨论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的问题1、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
5、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在本国领域外适用受到限制,我们分两种情形研究这一问题。A、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falv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我国国家主权阶级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馆。(2)falv有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本地刑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它具有
6、普遍效力的刑事falv;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由自治区或省的人代会依据当地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规定。B、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ZG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ZG国家或ZG公民权益的犯罪;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1)属人管辖原则:以行为人的国籍为准,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
7、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的;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2)保护管辖原则:(含义: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保护管辖原则的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权益。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falv不受处罚的除外J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就具备三个条件: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8、或公民的权益;所犯之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falv也受处罚。(3)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的条件:所犯之罪必须是危害人类SH共同利益的犯罪(贩毒,买卖人口);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属于犯罪;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我国缔结的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的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的,适用我国刑法J2、刑法的
9、时间效力:(刑法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既往的效力)(1)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间隔一断时间才生效。(2)失效: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falv效力终止或废止;新法实施,旧法自然失效。(3)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的或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有失效。反之则无,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时的falv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falvo行为时的falv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行为时的falv与
10、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且换现行刑法规定应追诉的换照行为时的falv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falv处刑轻,则适用现行刑法。思考题:我国公民甲系我国远洋货轮上的船员,1998年3月,该船停泊在A国港口,甲因小事将同船船员乙打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A国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判4年有期徒刑,甲在A国监狱服刑3年后被遣送回国,到ZG后被逮捕起诉,某地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甲有期徒刑6年。(1)我国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2)对此案如何处理?二、犯罪概说:(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具有SH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2、特征:(1)SH危害性所谓SH危害性,是
11、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SH关系的侵犯性;例如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SH危害性,因此,可以说行为具有SH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质量;主客观;稳定与变易性的统一)。(2)刑事违法性(禁止性)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禁止,是通过对某种行为规定刑罚后果体现的直接违反刑法规范;违反其它falv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偷税、抗税)。(主客观统一):刑事违法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falv标准,不能凭直觉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有犯罪的SH危害性,只能通过刑法所确定的具体标准
12、来衡量。(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结果)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falv后果,但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falv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只有当该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即使刑法明文规定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例如关于禁毒的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它并没有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故刑罚处罚不是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而不判处刑罚的情况,但免除刑罚处罚,也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J(二)
13、犯罪构成:(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正是规定了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也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认定犯罪的唯一falv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凡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具体看有以下司法意义:区别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不同的犯罪存在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区分一罪与数罪;区分重罪与轻罪(犯罪内容不同,反映的SH危害性就不同)。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SHZYSH关系)。(
14、1)概念:首先,犯罪客体表现为SH关系(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SHZY制度、SH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等合法权益;其次,表现为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SH关系(如某种SH关系只是由道德或其它SH规范调整与保护,而不是由刑法或不需要刑法调整与保护,则不能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SH关系。所谓“侵犯”:a、对刑法所保护的SH关系造成了实际的侵害(杀人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b、对刑法所保护的SH关系造成了威胁或说有了侵
15、害的危险(杀人行为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但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2)分类:a、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SHZYSH关系我国刑法所保护SH关系的整体。b、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SH关系,或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SH关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就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大类,依据的就是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的不同。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力罪;侵犯财产罪;妨害SH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c、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SHZYSH关系。例如:故意杀人罪,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他人的健康权。对于直接客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所谓简单客体是犯罪只侵犯一种客体的;所谓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客体。例如:盗窃(公私财产),抢劫(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特别指出的是,任何犯罪都具有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说明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的SH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