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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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管理制度软件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提高软件质量,加快工程设计软件的系列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建设部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系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系统直属院(局)级单位开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地方交通厅所属水运系统设计院开发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部下达的软件(国家和部科技攻关项目除外)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审定、登录和推广工作;各直属院(局)自行开发的项目
2、,一般由立项单位管理,对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优秀软件,经批准后也可纳入部级管理。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的设计软件,必须经过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在审定范围内应用。第六条计算机软件实行有偿转让。经部审定合格并登录的项目可在水运工程全行业内使用和转让;经院(局)审定合格的项目仅限于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转让。第二章软件开发立项第七条软件开发一般是指软件的研制、编制、改编和移植。研制是指自行建立数学模型,方法有所创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编制是指利用已有的数学模型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开发程序;改编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扩大或改进其功能,或对若干软件进行综合;移植是把程序从一种机型或语言翻译到另
3、一种机型或语言,程序功能无实质性改变。第八条软件开发要有计划地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开发。部一般两年组织一次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立项,各院(局)级单位组织开发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可自行安排立项。第九条对于水运工程设计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难题,且其开发成果具有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可申请部立项。并于可立项年的3月底前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部(基建司)。第十条部根据行业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或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一条承担部下达的计算机软件项目的单位,应按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并遵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开发任务。第十二条软件开发单位应加强对软件开
4、发、实施过程与成果的后期管理,确保软件成果的质量。第三章软件审定第十三条部立项下达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必须报部审定。各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计算机软件,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可申请部级审定。第十四条部级审定由部组织跨部门或单位的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组成审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院(局)级审定应组织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第十五条申请部级审定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应提交下列主要文档:1、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方法、数学模型、框图等);2、用户手册、使用说明;3、测试报告;4、用户报告;5、院
5、(局)级审定意见及推荐意见。第十六条软件审定委员会应在审定会前组织专家对送审软件的功能进行必要的测试,并写出测试报告。审定期间还应对重要技术数据进行现场演示并听取开发单位必要的补充说明。第十七条软件评审考核的主要指标是:1、软件成果正确、可靠、实用、先进、符合有关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无产权争议。2、软件结构清晰,操作方便,可维护性好。3、软件通用性好、经济效益高,有推广应用价值。4、技术文档齐全。第十八条部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软件颁发软件审定合格证书,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予以公布,并组织推广应用。第四章软件的登录第十九条经部审定合格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实行软件登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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