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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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第二章
2、审批职责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省、市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
3、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
4、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第四章审管衔接机制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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