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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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发生在我市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指各级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三条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
2、督检查。市信访局(“12345”专线)、市工商联(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或联企e站公众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专栏)负责受理全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做好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四条投诉人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营商环境专席进行电话投诉,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专栏(网址:WWW)和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或联企e站公众号进行网上投诉,或者通过其他办事机构公布的投诉受理渠道进行投诉。第五条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提
3、供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版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明确的投诉对象;(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三)必要的证据材料;(四)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五)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不予受理的范围。以下情形不予受理:(-)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二)投诉事项、投诉对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三)投诉人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四)投诉人投诉事项已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的;(五)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六)治安和刑事案件;(七)投诉事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八)对已
4、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九)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它机构受理的。第七条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原因,或者告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第三章投诉办理和反馈第八条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应当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单位办理(以下简称办理单位)。对投诉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受理机构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办理,同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协助办理。第九条办理单位在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迅速进行整改。第十条办理单位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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