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收共治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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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税收共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管,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共治,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指导下,统筹财税部门与涉税涉费各方力量,构建“党政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税收治理格局,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第三条税收共治应当遵循依法、共享、合作、服务的原则。第四条设立市税收共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组织全市税收共治工作;(二)制定税收共治的各
2、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税收协助、税收遵从、社会护税等实施细则;(三)明确相关单位履行税收共治的职责和义务;(四)统筹协调重点行业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五)通报税收共治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六)对各县(市、区)和市税收共治成员单位履行税收共治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在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税收共治的日常事务。第五条税务部门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二章信息共享第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制定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目录,报市税收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目录应当明确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的内容、程序、
3、方式、标准、时限,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七条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目录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涉税涉费信息。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均应共享涉税涉费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涉税信息采取负面清单管理,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务数据主管部o第八条依托市电子政务平台建立税收共治大数据平台,实时采集涉税涉费信息。省级垂直管理系统的涉税涉费信息由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一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提供共享,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可以按需申请数据回传。需要使用国家部委或者中央在荆管理机构涉税涉费数据的,可提请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协调获取。第九条税
4、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税收共治大数据平台,高效发挥涉税数据要素驱动作用,不断提高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水平。第十条财税部门应当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依法依规、及时全量向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交换共享税务办理、政务服务过程产生的数据,配合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第十一条涉税涉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财税等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对取得的涉税涉费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第三章税收协助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税收贡献率作为招商引资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参考指标,优化
5、税源结构和质量。进一步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行业和属地市场经济主体的培育、服务和监管力度,助推企业发展和税源培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综合性总部、区域性总部、职能性总部或子公司等法人机构。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支付和结算工程款项时,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管控工作。第十四条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文书。机构编制、行政审批、司法行政等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税务登记资料。提
6、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且涉嫌偷逃骗税的,税务部门可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登记。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应当同时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对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存款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扣缴等征管措施予以协助。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等业务时,应当核查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税收证明。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定期检验时,应当核查车船税的税收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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