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与指标调剂生态补偿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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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与指标调剂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服务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与指标调剂生态补偿制度,切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及跨县级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工作。第三条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争取上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和设立市级财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等措施,支持市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及相关工作。对符合中央、省、市生态环境资金政策支持的减排项目,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对未获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
2、持的减排项目,可通过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进行奖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因子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第四条设立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市级财政每年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收入中安排800万元作为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第五条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仅限用于市本级排污权储备经费支出和市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奖补。第六条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当年市本级排污权储备经费支出;剩余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
3、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局,根据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年度资金预算分配额度,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对具体减排项目予以奖补的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实施。第七条减排项目申报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流程如下:(一)对上一年度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减排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三)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初审后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的申报材料由市生态环境局存
4、档。上述申报材料是各县(市、区)分配使用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八条减排项目申报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资金的,由减排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减排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备案书)或淘汰关停相关材料。(二)项目减排量核算明细、相关环保设施监测数据及自行验收资料,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实施前相关环保设施监测数据。(三)项目资金投入相关材料(相关合同、票据及审计报告等)。第九条减排项目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奖励,其减排项目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原则上应按财政资金奖励在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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