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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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
2、径等事项,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沙漠、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2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
3、成犯罪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4 .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5 .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水产及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6 .湖和黄河段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7 .饮用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8 .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的;9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4、:1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2 .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3 .责任主体灭失或无法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三工作内容(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 .应急处置费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为预防和减少本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和污染清除等相关费用。2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已经发生,为恢复或部分恢复受损生态环境功能,根据治理方案已采取或将要采取措施所需要的相关费用。3 .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在
5、受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前,因无法使用该生态环境功能所造成的损失。4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受损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失造成的损失。5 .调查、鉴定评估费用。因生态环境损害而开展调查、监测、勘查污染破坏区域、鉴定评估污染破坏损害风险、实际损害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鉴定评估所需要的相关费用。6 .专家费用。因聘请专家出具意见所需的相关费用。7 .磋商过程费用。赔偿权利人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8 .诉讼费用。赔偿权利人因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所发生的合理费用。9 .其他费用。其他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需要
6、承担的相关合理费用。此赔偿范围可根据自治区及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一致,由赔偿义务人负责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再纳入赔偿范围,但需达到磋商确定的修复效果。(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赔偿义务
7、人承担连带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考虑,或提交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三)明确赔偿权利人市人民政府作为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人民政府可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能源、农牧、林业草原等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或其他具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署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对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相关事宜。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牵头部门或机构;牵头部门或机构应当就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并进行磋商,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四)案件线索来源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发现案件线索:1 .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2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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