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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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80号)、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深化“电动福建”建设,指导支持“光储充检”新一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相关装备推广应用,以适应快速增长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以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为
2、基础,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活动。第三条本指南“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内部采用直流母线技术将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动力电池在线检测系统和智慧能源管理云平台接入功能等集成为一体的综合充电设施及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其中,光伏发电系统是指在停车位上部建设或同一产权红线范围内接入的光伏发电设施;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不小于200千瓦时;充电桩的单桩最大充电功率不小于180千瓦,且具有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检测功能(充电桩含主动检测硬件模块,具有较高电流和电压检测精度,检测项目至少包括绝缘、容量保持率、直流内阻、充电电压误差、充电电
3、流误差、SOC误差、车辆接触器粘连、充电接口温度、电池管理系统辅源功耗)。“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中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停车位上部光伏雨棚、休息室、公共卫生间、便利店、户外导视牌等。第二章“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第四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应纳入全省、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第五条将“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原则,统筹协调、全面推进。第六条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工业与物流园区、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商业地段等公共区域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第七条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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