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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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合理配置泊车资源,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定价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符合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停车场,为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
2、及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公安部门会同住建、城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停车区域划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住建部门根据政府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停车紧张区域的停车设施建设,引导和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经营收费行为监管工作。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定价目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会同住建、交通运输、财政
3、、公安、市场监管、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1、道路路内临时停车位,是指由住建、公安
4、、交通、城市执法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停车位;2、火车站、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3、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直属国有企业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下浮不限: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2、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类型:上述政府定价、
5、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之外的停车设施(含政府直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和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投资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一)摩托车;(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等形式计费。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
6、包季、包半年、包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与车辆停放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充分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设施开展成本监审和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制定。原则上按地面地下、车辆类型制定差别价格政策,不应按每个停车设施制定收费标准。对城市边缘、旅游景区等特殊区域机动车停放,也可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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