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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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功能,更好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推动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资金补助,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等向市民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跳水)馆(池)和社区市民健身中心等建筑物、场地。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
2、是指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维护,为市民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公共体育场馆。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全民健身、体育赛事活动和运动训练等,加强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和运营效率,方便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工作。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业务管理)市体育场馆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市各类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与运营管理,组织开展检查评估,推动本市公共体育场馆
3、安全开放、规范运行。体育场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推进行业服务规范实施,引导行业有序发展。第二章场馆与设施第六条(场馆的拆除、改、扩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馆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馆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公共体育场馆改建、扩建的,其立项、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全流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投入开放运营。第七条(安全检查)公共体育场馆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下称“房屋”)实行使用安全责任人制度。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
4、根据用途、结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等情况,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安全检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第八条(检测鉴定)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并且此后每2年进行1次检测鉴定:(一)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二)设计文件未载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无法查询设计文件,实际使用满30年,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检测鉴定:(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主体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二)房屋外墙墙面开裂、脱落且原因不明,影响公共安全的;(三)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设计用途的;(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5、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第九条(日常维护)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妥善使用和保管相关设施、设备及器材(以下称“场馆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更新。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场馆设施,应当明确其使用方法并做出警示说明,确保安全开放和使用。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提醒市民在使用场馆设施时,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场馆设施。第十条(辅助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和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鼓励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配置第三更衣室等多样化便民设施。第十一条(场馆标志)公共体育场馆标志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要求的文字以及通用、运动健身、无障碍设施等公共信
6、息图形符号,位置设置合理、导向清晰。鼓励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根据服务需要在标牌、设施上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外国文字,外国文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外国文字译写规范。第十二条(环境卫生)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清扫保洁,符合卫生质量、空气质量、噪声控制、光污染限制、控烟管理等要求。第十三条(绿色低碳)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运行能耗管理,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耗,节约运营成本,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鼓励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推进体育赛事活动实现碳中和。第三章安全与保障第十四条(安全管理规范)公共
7、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活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综合保障和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巡查程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急救流程、大型群众性活动预案等。第十五条(应急救护)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加强应急救护安全保障,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设置医疗救护点。公共体育场馆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根据科学规划、注重时效、优化配置总数的原则,结合人口密度、人员流动量、分布距离、重点区域、场所面积等因素,按照3至5分钟内获取自动体外除颤仪并到达现场为原则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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