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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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客运驾驶员动态监管,推进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生产、依法从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6号)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深圳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的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且在本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道路客运驾驶员。本办法所称的诚信
2、评价,是指对道路客运驾驶员在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道路客运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第五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托信息化方式组织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推动道路客运驾驶员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和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应用,实现“电子建档、数据互联、系统归集、自动评价”。第六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由深圳市公共
3、交通管理局会同辖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第二章诚信评价信息第七条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有关情况;(二)遵纪守法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有关情况;(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等有关情况;(四)荣誉表彰: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及主管部门报道、表彰等情况;(五)好人好事:包括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参加公益任务等有关情况;(六)驾驶员从业信息:包括从业资格基本信息、公司评价、工作经历等有关信息;(七)其他机构信息:包括公安、司法、信访等系统或机构记录的诚信相关信息等情况;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分为失信从业
4、信息和守信从业信息两类评价。第八条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信息从以下途径获取:(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三)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四)外省市抄告的道路客运驾驶员违法违规信息;(五)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收集的符合本办法评价指标的群众有效投诉信息;(六)新闻媒体曝光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诚信相关信息;(七)道路客运企业收集、上报的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八)其他部门提供的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第九条深圳市交通
5、运输局负责建设和管理我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同时,可采集、录入外省抄告、媒体曝光等诚信相关信息。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所属辖区管理局负责组织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等相关工作。道路客运企业负责通过诚信管理系统录入、更新本企业驾驶员的违规核查、录用、辞退、调离等从业信息及与评价指标相关的驾驶员诚信信息。第十条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信息采集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信息真实、客观。驾驶员诚信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核实事件责任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录入信息应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一经录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第十一条诚信管理系统应设立驾驶员个人诚信档案,并及时
6、将道路客运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驾驶员诚信信息的佐证材料、诚信教育合格证明和驾驶员的历次诚信等级等。道路客运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撤销后3年。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信息保存期不少于3年。第十二条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收集并汇总道路客运驾驶员的有关诚信信息,存入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档案。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的依据。第十三条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每季度在诚信服务平台上公示我市道
7、路客运驾驶员的诚信计分情况,公示期为15日。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辖区管理局进行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辖区管理局应当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由辖区管理局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补充、更正。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第十四条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周期届满后20日内,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计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确定诚信评价等级。驾驶员诚信评价结果应在评价周期次年的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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