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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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清河交通管理,保障小清河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维护通航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小清河从事航道建设管理、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原则】小清河交通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畅通、绿色低碳、智慧高效、协同共管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运输、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
2、督管理工作。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小清河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清河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海事协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小清河海事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沿线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航段通航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小清河航道运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航道、锚地、紧急停靠
3、区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工作,保障设施完好,满足设计标准。第七条【船舶与航线】在小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并符合船舶标准化要求。通航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布通告。鼓励、支持开辟小清河河海直达特定航线,从事河海直达运输。第八条【绿色运输】鼓励水路运输企业发展集装箱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运输。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企业对煤炭、铝矶土等污染较大的货物采用集装箱等封闭式运输方式,发展小清河绿色低碳运输。第九条【港口集疏运】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应当加强疏港公路、铁路的规划和建设,推进水路运输与公路、铁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为疏港公路、铁路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第十条【船舶污染防治】船舶在小清河航道内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船舶污染防治的规定。内河船舶应当安装污染物智能在线监控系统,并保持设备可靠可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为双底双壳结构。小清河沿线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求相适应的接收设施,并定期开展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事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对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合监管。第H
5、条【通航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汛期通航管理机制,统筹防洪安全与航运安全。遇有恶劣天气、特殊水情、水上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或者其他对航行安全畅通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通行、封航等临时管制措施,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划定船舶紧急停靠区。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得通过小清河运输。禁止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小清河水域过驳作业。第十三条【应急救援】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清河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和船舶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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