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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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数据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以下简称证书数据)是指评价机构对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数据生成、存储、传输、处理等相关活
2、动。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负责本地区证书数据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接收本地区评价机构生成的证书数据,归集后按要求上报。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印制、填写、发放,并负责证书数据管理,对其产生的证书数据真实性、合规性等负主体责任。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第四条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的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五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政府部门不参与监制。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一)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证书名称、证书正文、评价机构名
3、称、发证日期、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以及持证人照片、二维码、证书信息查询网址()、机构信息查询网址()o评价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证书上增加证书印制流水码。(二)证书名称应统一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评价机构名称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名称保持一致。(四)证书内容可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确保翻译规范准确。(五)证书印制应满足国家印刷品印制相关标准和要求,采用A4纸大小(210mm297mm)规格、单页形式。第七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字样;不得出现国徽、政府部门徽标(logo)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logo)。第八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由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1位评价机构类别代码、4位评价机构代码、2位省级代码、6位评价机构序列码、2位证书发放年份代码、1位职业技能等级代码、6位证书序列码。第九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填写。(一)统一使用小四号仿宋体字填写。不含“工种/职业方向”的,“工种/职业方向”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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