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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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
2、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
3、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第六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申请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高校食堂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含高职)、特大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
4、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以及除高校食堂、特大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第二章许可审查通用要求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明确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范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
5、、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还应建立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
6、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第H条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
7、养和消毒。第十四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第十五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贮存场所、人员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等均应符合本章通用要求。第十六条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检验的条件。自行检验的,应设置相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应提交与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第三章餐饮服务的
8、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初加工、切配、烹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场所等。第十八条食品处理区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处理区使用燃煤或木炭等易产灰固体燃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第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Ionnn;需要经常冲洗的场所地面和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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