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docx
《《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docx(4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L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附件L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73号)和吉林省慈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
2、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三)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慈善法相关规定。(四)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
3、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
4、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认定慈善组织申请。第八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向其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见附件2)。(三)会议纪要。(四)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五)章程和章程核准表。(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第九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见附件2)。()会议纪要。(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
5、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五)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六)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七)章程和章程核准表。(八)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第十条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依法进行审核。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6、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O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结果,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第十四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
7、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十五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慈善法第一百零一十条之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 吉林省 慈善 组织 认定 工作 实施办法 公开 募捐 资格 活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