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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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第三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按照“谁遴选谁监管”的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第四条评价机构应坚持人才以用为本原则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自主评价,职业院校对本学校在校学生进行自
3、主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业院校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职责第五条发挥用人单位、职业院校、行业组织、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组织,为有技能等级晋升需求的人员均有机会得到技能评价。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七条评价机构总体负责本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对考生认定结果负责。(一)贯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政策,制定本机
4、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和实施办法。(二)负责考场设施设备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三)聘任、使用、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专家队伍等)。(四)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发、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五)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计划,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六)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管理工作。(七)按规定印制、发放、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八)参照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不以盈利为最终目的。(九)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数据上报。(十)
5、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研究、咨询和服务工作。(十一)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人员纠纷处理。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标准第八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第九条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第十条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可
6、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在统一的职业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等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等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等要求。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
7、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广泛开展定级考评,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职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被派遣劳动者可在用工单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十三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面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十四条促进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教学与企业用
8、人需求紧密结合,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积极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加大将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育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力度,面向各类就业群体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资格管理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定期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公开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时间、职业(工种)、级别、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应按批准的职业(工种)、级别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第十七条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审核参评人员资格,按要求查验和留存相关材料。第五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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