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纪律(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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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纪律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行为,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和XX省政府采购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纪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政府采购法律规则意识,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和监督,硬化预算约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防控廉政风险。第二条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规定、程序和流程等,自觉规范本单位和个人招标采购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采购程序,或干扰正常招标采购工作。第三条项目采购活动中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均须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2、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验收等事宜,不得无故拖延至影响采购效率。第四条在学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
3、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学校纪委、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章各级领导干部纪律第六条不得违反规定或议事规则干预正常的招标采购工作,或擅自决定根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应须经集体讨论研究的招标采购事项。第七条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事务。第三章采购人员纪律第八条招标采购中心人员纪律:(一)不得违反规定确定或随意变更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或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设定供应商资格时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4、人的内容;(二)不得干扰评审专家的公开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提出招标采购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三)不得隐瞒、延误按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不得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标采购活动相关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四)不得接受投标人、与招标采购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经办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六)不得泄露学校采购项目数据及内容、采购项目技术资料、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尚在制作中的招标采购文件、项目评审全过程、项目评审书面报告、有关供应商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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