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镇行政执法权力清单(56项中承接47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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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口镇行政执法权力清单(56项中承接47项)序号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赋权的原实施层级1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旗县级2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旗县级3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基本农田保
2、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旗县级7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政罚行如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旗县级8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旗县级9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政罚行如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旗县级1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政罚行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旗县级12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旗县级13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3、,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旗县级14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行政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旗县级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处罚15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政罚行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旗县级16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政罚行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旗县级17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政罚行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旗县级18对在河道、湖泊
4、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政罚行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旗县级19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政罚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旗县级20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政罚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旗县级21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政罚行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旗县级22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
5、发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旗县级23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政罚行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旗县级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25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阡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政罚行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旗县级26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政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旗县级27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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