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疾控中心机构改革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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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疾控中心机构改革的思考体系完善需要进行组织变革。组织变革是对组织的角色设定、权利能力、法律关系、沟通渠道等因素进行有目的的、系统性的调整和革新,以适应组织所处的内外环境、技术特征和组织任务等方面的变化,推进组织目的实现,提高组织效能。从法律上讲,有必要回归事业单位法人化治理的正途,通过对组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重新构造,将组织化、制度化的疾控中心整合到公共行政权力的结构之中。基于此,另一种观点认为,“当行政分权成为公共行政的一种必要手段时,建立于分权、自治基础上的公法人成为一项重要的公法制度”,因此“首先要在法律制度上应当明确事业法人的公法人身份,目的在于实现政事分离和事企分离”
2、。这种观点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它看到了单纯民事法人制度在整合公私法不同性质团体方面的局限性,认为其忽略了对法人制度公法价值的探讨,欠缺对法人主体性的彻底认识。因此,这种观点主张用一种近乎于精妙的逻辑建构,在“理性-意志-主体”的图式下,从彰显代表权利能力的“人格”开始,建构起一个自成闭环、逻辑严谨的公法人上层建筑。对于这样的观点,也可能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人格”“法人”“权利能力”等都属于概念法学,致力于法律的抽象化和技术化。然而,理论的自洽并不代表实践的自证。在民法典刚刚定型的私法人制度框架下再专门建构一个公法人体系,于制度上存在着极大的成本,许多法律制度都将面临系统性变革,应该不是一
3、个短期的目标,很难解决当下疾控体系面临的难题。认识到分权和自治是各个国家共同面临且绕不开的问题。固然正确,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路径从一开始就不是在“国家-社会”二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是在既没有形成组织化、技术化的科层制度,又没有形成多元社会结构的背景下开始的改革。因此,改革的中心是反科层制,其逻辑不是“分权”式的,而是“放权”式的。中国疾控体系特有的演化历史告诉我们,各级疾控中心的现有组织制度均脱胎于“政事同构”乃至“军政同体”的历史深处,其不断脱胎换骨的过程并不发源于类似大陆法系国家团体原初的自治需求,进而从小到大、从低到高、日积月累的正向进程,而始终是行政权力“刀刃向内”的结果。因此,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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