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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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广大群众利益,规范行业秩序,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顺利实施,经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报废机动车0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核心要义,践行绿色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592号)要求,以整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抓手,坚持精准治理、合法整治,探索长效
2、监管机制,推动我省报废机动车0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工作目标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机动车、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及“五大总成”、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扰乱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的经营行为,统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深入排查整改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全面提升行业发展质量。三、整治重点(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以及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情况;(二)资质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
3、解的行为;(三)资质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的;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同收证明)的行为;(四)违规开具或者发放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车辆进行拆解的行为;(五)资质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车辆予以拆解的行为;(六)资质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七)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辆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
4、、拼装、倒卖该机动车辆的行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行为;(九)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为;(十)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用,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为;(十一)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未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未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十二)报废机动车非法跨省转移的行为;(十三)
5、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十四)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行为;(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四、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各市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全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一)商务部门:牵头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报废车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指导,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无证回收、非法拆解等违法违规行为;收集、汇总相关情况,向相关责任部门及属地政府反馈并督促整改;发现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应吊销资质的报废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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