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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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4)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谋划储备、资金使用、实施管理、资金监管、审计验收、总结评价等全过程。
2、第三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任务实施县推荐、监督检查、宣传推广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谋划与申请、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监督、过程管控、项目验收、总结归档等工作,按时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第四条项目重点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关注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关键薄弱环节,鼓励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第五条项目受益主体主要为小农户,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安排服
3、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第二章项目谋划与安排第六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立足当地农业发展现状,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找准联农带农服务模式和发展路径,提前做好项目规划,加快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第七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提前规划的基础上,密切关注辖区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情况,谋划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实施计划、实施区域、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等,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
4、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第八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采取县级申请、市级审核推荐、省级确定的方式确定。1 .县级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拟承担的任务面积、项目实施方案、工作措施和保障条件等,并对完成项目任务作出承诺。2 .市级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县(市、区)方案审核后,择优推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承担项目任务。3 .省级确定。根据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情况,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依据往年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联农带农情况等综合确定项目任务实施县。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安排的项目资金总量,按照因素分配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5、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资金。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参照执行。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方案要在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政府官网及时公开公示。第十一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如确需调整,应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履行相应程序并出具同意调整的文件或批复,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二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建立农业农村、财政和有项目任务的供销合作社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第十三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服务主体遴选标准和程序。不得将服务主体遴选审核确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规范“带机入社”等行为,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套取财政资金。第十四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在农
7、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等作出规定,防止政策垒大户。项目任务实施县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五)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第十五条项目申报、主体评审、遴选结果等各环节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要公示到项目任务实施县(市、
8、区)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建立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十七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指导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规范化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时间、费用和质量要求等,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服务完成后,农户要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第十八条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要积极推广应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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