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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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第二章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第一节突出贡献中关村奖第三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学研究类: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重大科学现象、揭示重大科学规律、阐明重大科学理论,引领了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
2、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二)技术研发类: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显著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和保障国家安全等作出重大贡献的。第四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候选人应是活跃在科研一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研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第二节杰出青年中关村奖第五条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学研究类:独立开展基础性学术研究能力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产生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3、(二)技术研发类:独立开展应用技术研究能力强,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六条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应是截至提名当年度1月1日不超过40周岁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第三节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第七条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二)在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
4、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或者科技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推动本市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促进本市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八条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应为具有外国国籍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等。第九条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合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第四节自然科学奖第十条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著等。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在科学发现中作出实质性贡献,目为提供的代表性论著的作者。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候选单位应是在该项科学发现中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第一候选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
5、域内注册登记。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极大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对取得特别重大科学突破、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第五节技术发明奖第十四条技术发明
6、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整体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经济效益。第十五条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在技术发明或者转化应用中作出实质性贡献。第十六条技术发明奖候选单位应是在技术发明和转化应用过程中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第一候选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第十七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重大,通过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在保障
7、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较大,通过成果转化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明显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对原创性特别突出,对国家安全、产业安全作用特别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第六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普及类。(一)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和市场价值的成果。(二)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社会公共事业领域或者公共科技服务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性,保障公众基本利益、满足社会公共科技需要的基础性、公
8、益性成果。(三)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是指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创科学技术普及成果。第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整体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第二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在技术研发、转化应用或者科学技术普及中作出实质性贡献。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是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第一候选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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