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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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鹿城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浙水农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温政办201872号)、关于同意鹿城区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批复(温鹿政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
2、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集中式的农村饮水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工程,是指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饮水工程,包括集中式的联村或单村饮水工程,不包括城镇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参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即农村饮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经有关部门组织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后,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具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所有;(三
3、)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第四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原则:公益为主、有偿供水、自主经营、安全可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水水源、饮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六条区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应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规划的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及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负担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农业农村局。为农村饮水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
4、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供水工程水费收取的监督和管理。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水源地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与其他部门一同对饮
5、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级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电力局鹿城供电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电力保障及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第七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工程所有权人)为辖区农村饮水工程主管单位,负责组建或采取承包方式等落实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工程运行管护和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依法实行供水管理与经营,并接受区水利、发改、财政、卫计、生态环境、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负责辖区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负
6、责农村饮水工程设施保护及其供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查处或配合相关单位查处农村供水安全违法事件。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实行业主负责和委托专业化维护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工程所有权人对工程运行和安全供水负总责。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护工作,包括运行操作、安全生产、取水及水源保护、应急管理、计量收费、财务、档案、供水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管网等相关设施的巡查管护工作等;加强水质管理,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水处理工艺相关的制水及其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指导和日常水质检测管理工作等。第九条工程所有权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村本工程实际,建立运行操作、安全生产、水源保护、应急管理、计量
7、收费、财务管理、培训考核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根据相关的规程规范,做好水处理设施的维修养护指导及水质的日常检测管理等相应委托事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供水安全。第十条工程所有权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村本工程实际,配备工程统管人员及属地村居管护人员,其中统管人员至多可统管4个村的农村饮水工程,不同岗位人员可相互兼岗,具体管理人员配置原则如下:(一)单点日供水规模大于或等于200吨(IV型)小于1000吨的农村饮水工程,按最少3人配置,其中统管人员1名,属地村居管护人员至少2名;(二
8、)单点日供水规模小于200吨的农村饮水工程,按最少2人配置,其中统管人员1人,属地村居管护人员至少1人。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取水构筑物、制水、泵房及输配水管网、厂区(管理房)及其设备和水质检测等具体管理工作参照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执行。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员名单应在供水建筑物上公示,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监督。第十二条运行管理涉及的取水许可、卫生许可和经营许可以及管理人员涉及的健康合格证、岗位资格证和劳动用工管理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归档资料包括工程档案及供水档案。工程档案含:农村饮水工程招标合同、工程竣工报告、设计文件、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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