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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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
2、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据办法、资质标准和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
3、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资质标准执行,并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我省相关规定。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
4、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申请资质的主要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由申请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仪器设备应为检测机构自有,并按资质标准确定的参数进行配备。检测场所可自有或租赁但应为检测机构专用,检测场所涉及多个场所的,同一专项类别应设置在同一检测场所,大型特殊设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等可单独设置检测场所。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承担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职责。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在专项资质认定
5、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后,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实施评审,并加强专家评审过程监督。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H一条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io个工作日内
6、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二条检测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资质。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增加检测参数是指已取得某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该专项资质内的其他可选检测项目或者可选检测参数。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第十三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不予批准其申请。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三条应当整改但
7、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不予批准。申请资质增项、增加检测参数按照本细则第八、九、十条规定办理。第十四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申请资质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
8、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第十七条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合并、重组以及改制后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时,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重新核定后的资质有效期按最早取得的检测资质有效期算。第三章检测活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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