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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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第40号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1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市长张工2024年11月12日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华侨捐赠工作发展,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自愿无偿向本市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活动。第三条捐赠财产用于下列公益事项:(一)扶贫、济困;(
2、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七)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四条华侨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的指导、协调、服务,依法参与华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捐赠人可以自主选择受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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