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转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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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转变分析关键词: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罪;理念;法律法规日常生活中,我们不断的加快生活的脚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业化也不断地深入,而我们的环境却大不如从前。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相关部门也出台了政策和法规来控制这一现象的恶化,因此就有了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改变。一、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转变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1997年,按照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提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一观点,该罪名主要是指那些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等自然环境中排放或者倾倒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气、废水、废物、废渣以及其他的
2、危险废物,或者不合理的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从而导致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害我国的公私财产以及生命安全等行为。污染环境罪: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1997年的第338条(上文所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即对于1997年的338条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严重污染了自然环境的行为,需要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缴纳相关的处罚金,如果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将会给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要缴纳处罚金。2011年4月27日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这些规定,并且,正式出现了环境污染罪这一
3、说法。不处理垃圾罪的增设。当前形势下,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最可怕的是伴随着不同程度的物理反应和化学反应,我们应该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够阻挡环境污染,而不是等到污染结果出现才去采取措施,进行处罚。不过,在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转变的过程中,我国加入了不处理垃圾罪的设置,处罚方式即对于违反规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处以三百六十日净额以下的罚金。这一设置其实就是为防患于未然而做了相应的铺垫,可以说,这是思想转变的开始,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二、关于转变的理念这一转变体现了我国许多观念的转变,从这一转变中,我们也可以窥测到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地完善,观念也在不断地更新。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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