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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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等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加强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和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供应单位、学校大宗食品原料供应商(以下统称学校食品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适
2、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机关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经营,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第五条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分别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双配备”制度
3、,严格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履职。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为学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第七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层级对应包保学校,对照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督导清单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现场督导,帮助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入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学校督导评价体系。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学校加强食
4、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加大学校食堂基础性建设投入,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等信息化管理的实施,监督学校食堂及大宗食材采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实施,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学校、学校食品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指导学校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状况,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包保干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营养健康知识和校园环境鼠类等有害生物防
5、治的教育培训;依法指导学校开展有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第十一条公安部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教育行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件,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十二条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
6、品安全隐患排查,每年至少向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校(园)长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任务。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十四条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基础上,依法依规配备与供餐人数相当的食品安全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高等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担任,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分管副校长(园长)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必须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履职。第十
7、五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做好陪餐记录,客观评价饭菜,监督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对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第十六条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规定,严格进货查验,规范加工制作行为,确保食品的烹饪加工、保存条件和保质期、餐食配送的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第十七条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开展自查。第十八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以及采取校外供餐方式供餐,学
8、校应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理合法收益和退出条件,落实“零租赁”政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人头费”“托管费”,严禁转包、分包。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堂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大宗食材供应评价退出机制,定期对食堂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方、大宗食材供应商食品安全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列入合同(协议)终止条款,不得包而不管、一包了之。第二十条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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