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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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和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DB33/T24302022),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是指省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审核合格后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长护协议)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
2、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第三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原则是: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涵盖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执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政策,根据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统筹规划市
3、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并对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法规、履行长护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省级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经办机构制定的长护协议范本,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长护协议管理。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经办机构制定的长护协议范本,制定本地区长护协议范本。统筹地区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定点机构签订长护协议,开展协议管理、费用审核结算、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承办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相关业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第
4、五条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确定应遵循保障基本、合理布局、择优选择、动态平衡的原则,经办机构在定点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主动公开接受各方监督。第六条具有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长护服务机构定点。(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内或者已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并且依法登记的医疗机构。(三)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四)依法登记成立,主营业务为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机构(含社区服务机构或者综合服务机构)O(五)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
5、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第七条申请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起步阶段原则上可不作为基本条件。(三)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四)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其中服务能力在100人以上的应成立专门管理科室。(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执业医师或者护士;2 .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
6、理人员;3 .经过护理实践培训后的长期失能人员近亲属(仅为近亲属提供护理服务)。(六)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七)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八)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根据服务场所不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一)居家护理,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二)
7、社区护理,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三)机构护理,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第九条长护服务机构申请不同长期护理服务类型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家护理、社区护理L配备固定的长期护理上门服务经营管理用房和服务技能培训场地。2酒已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应当与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持有效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证书、养老护理员证书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应当不少于10人,其中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3 .应自主聘用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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