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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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发布的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的预警信息。第三条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预警及时、传播高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
2、导和组织协调,统筹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将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宣传(新闻出版)、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广电、通信管理、海事、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第六条本省预警信号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强对流(含雷电、冰雹、龙卷风等)
3、、暴雪、高温、寒潮、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等。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省气象灾害的特点,选用、增设预警信号种类,设置预警信号标准,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第七条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本省设置的标准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预警信号时,应当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
4、等。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传播预警信号。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时应当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风险,因地制宜建设必要的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或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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