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3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2.3 工作组2.4 专家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灾情信息管理4.1 灾情报告4.2 会商核定43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1 一级响应53三级响应5.4 四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联动5.7 响应提升5.8 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 冬春救助6.4 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信息保障7.4 设备设施保障7.5 交通运输保障7.6 人力
2、资源保障7.7 社会动员保障7.8 科技保障7.9 宣传和培训8附则8.2 责任与奖惩8.3 预案管理8.4 参照情形8.5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 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
3、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
4、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2. 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风险趋势研判,及时向相关单位、地方通报;(2)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态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3)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4)做好省级救灾款物
5、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2.3工作组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转移安置、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医疗防疫、秩序维护、宣传引导、恢复重建等工作组,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工作职责,必要时各工作组抽调人员到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办公,其组成及职责如下。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救灾工作会商研判,调度相关部门和地方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
6、汇总上报救灾工作进展,检查督办救灾措施落实情况等。灾情管理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报送,赴灾害现场核查灾情,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转移安置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省红十字会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
7、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资金。物资保障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等组成。按职责负责评估受灾地区救灾物资需求,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物资,组织救灾物资紧急运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和物资供应。救灾捐赠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牵头,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组成。按职责视情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参与救灾捐赠活动,按照捐赠意愿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监督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医疗防疫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疾控局、省红十字会等组成。按职责负
8、责组织指导受伤人员救治、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秩序维护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组成。按职责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宣传引导组:由省委宣传部、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恢复重建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组成
9、。按职责负责指导帮助受灾地区抢修因灾损毁道路、水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等。技术支撑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组成。按职责分工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受灾现场应急测绘、周边环境应急监测,保障灾情研判和灾后评估。2.4专家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出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3灾害救助准备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省林业局、省
10、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设区市、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
11、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引导群众和企业通过12345等市民热线反映涉灾需求。4灾情信息管理1 .1灾情报告1.1.1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
12、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1.1.2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1.1.3 灾情信息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
13、统补报。1.1.4 龙卷风、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1.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1.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相关地方各
14、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1.1.7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2 .2会商核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
15、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 .3信息发布4.1.1 灾情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传统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4.1.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43.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5 .1一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