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docx
《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为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倒逼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追究事故责任1 .精准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要不打折扣、不做选择。既要对事故企业依法追究主体责任,也要对负有责任的独立核算分承包工程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坚决依法实施“一案双罚”,不得以企业罚代替个人罚,或以个人罚代替企业罚。依法将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一并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实施事故处罚。严格“一岗双责”查处,对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业务负责人
2、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坚决落实“全员责任制”,依法追究企业未履职的相关部门、车间、班组、岗位人员的责任。2 .全面作出事故处罚。事故处罚决定必须依法依规裁量,不得擅自削减和弱化。对事故企业同时存在事故罚款、谎报瞒报行为罚款等多种罚款事项的,要依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事故企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 .严肃谎报瞒报行为惩戒。对谎报瞒报事故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分别给予事故处罚的同时,要专门对谎报瞒报行为,依法给予事故企业按事故等级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处罚,依法给予责任人员
3、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处罚。不得以事故处罚代替谎报瞒报行为处罚,或以谎报瞒报行为处罚代替事故处罚。二、严格执法监管处罚4 .从严量化责任企业事故罚款。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的事故等级依法对事故企业分别处30万至100万元、100万至200万元、2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罚款的同时,对存在严重危害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等符合“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情形的事故企业,依法处罚款数额2倍至5倍的罚款。5 .从重追究企业人员事故责任。未依法履职导致
4、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按照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100%的事故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对其他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事故罚款,对违章指挥、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的事故罚款。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事故要依法追究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严格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理。6 .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责
5、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发现事故企业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也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停产整顿期满后,事故企业提出申请,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验收和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措施、有再次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要依法对事故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事故企业符合法定关闭条件的,要按规定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7 .严格事故企业暂扣吊销证件。对工矿商贸领域负有责任的事故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依法暂扣有关许可证件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暂扣有关许可证件3至6
6、个月;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8 .实施职业限制和行业禁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依法取证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依法暂停资格1至3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暂停资格3至6个月;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撤销资格。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大以上事故,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已有规定的,
7、按照规定执行。三、严肃刑事责任追究9 .落实事故调查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依法对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从严从重追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事故调查程序合法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犯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依法 严格 生产 安全 责任事故 惩戒 推进 企业 主体 责任 落实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