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价格认定操作规范(2017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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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价格认定操作规范(2017年修订版)吉林省物价局本规范由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起草,由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具体条款由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本规范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及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规定,认真总结了近几年来省内外价格认定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各地对吉林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14年修订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收集和参考了相关行业价格评估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对原规范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在今后执行过程中,望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总结经验,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电话:0431-88505073、81041442、81
2、041448o电子信箱:jljgrz1总则2价格认定原则3价格认定程序4价格认定方法5一般涉案财物价格认定6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7常见标的价格认定7.1 药品、保健品、食品、烟酒价格认定7.2 办公、家用电器价格认定7.3 一般机器设备价格认定7.4 非机动车价格认定7.5 渔畜产品价格认定7.6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格认定7.7 林木价格认定7.8 珠宝首饰价格认定7.9 损坏财物价格认定8价格认定复核程序9价格认定职业道德10附则附表一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表附表二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表附表三部分日常用品使用年限参考表附表四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表附表五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
3、考表附表六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附表七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使用年限参表附表八拖拉机使用年限参考表附表九非机动车使用年限参考表附表十部分汽车易耗配件使用年限参考表附表十一船舶使用年限标准附表十二部分畜牧产品及观赏动物经济寿命、年龄划分参考表附表十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标准附表十四常见贵金属含量折算及印记方式参考表附表十五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及成新率评定参考表附表十六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标准附表十七主要果树结果期划分及产量参考表1总则1.1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的程序和方法,提高价格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统一性,维护国家利益
4、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规定,在吉林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14年修订版)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近几年我省实际情况,经修订后制定本操作规范。1.2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均应遵守本操作规范。1.3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价格认定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4 涉案物品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1.5 各
5、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按照本操作规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经提出机关确认后,可作为其办理案件确定涉案物品价格的依据。1.6 价格认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复核制度。2价格认定原则2.1 价格认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2 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原则。2.3 价格认定要遵循合法原则,即认定主体要合法;认定程序要合法;认定步骤、方法、标准要合法;认定结果要合法等方面。2.4 价格认定要遵循基准日原则,即价格认定结论应是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时的客观合理的价格。2.5 价格认定要遵循适用标准原则,即对不同的价格认定标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价格管理形式
6、和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采用与之相适应的价值标准进行价格认定。3价格认定程序3.1价格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价格认定的提出;(2)价格认定的受理;(3)价格认定人员的指派;(4)实物查验或者勘验;(5)听取意见;(6)市场调查;(7)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8)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9)签发及文书制作;(10)送达及归档;(11)价格认定的中止;(12)价格认定的终止。3.2 价格认定的提出3.2.1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应当由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3.2.2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价格认定目的。便于价格认定机构从整体上把握工作方向,明确工作思路。对于刑事
7、案件,应说明涉嫌案件的罪名。(2)细化价格认定协助要求。包括标的、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基准日状况按何种状况确定等。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提出机关确定的日期为准。提出机关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提出机关的同意。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认定基准日一般为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日,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认定。贪污、贿赂案件的返赃财物,按提出机关要求确定价格认定基准日。查封、罚没物一般以提出机关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认定基准日。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应以提出价格认定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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