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docx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厅科技创新平台),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规范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厅科技创新平台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厅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
2、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第五条厅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重点实验室以支撑、引领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厅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厅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第七条
3、厅科技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国家、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规划、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工程建设等需要,统筹部署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发布申报建设通知,明确建设要求。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九条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应是在吉林省境内注册的企事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专业领域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符合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战略发展需求。(二)科技创新平台共建各方应签订共建协议,明确联合共建的方
4、式、人员、经费、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10家。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应占到60%以上。(三)依托单位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具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四)依托单位应具备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创新工作基础,能够为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以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等保障条件,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厅科技创新平台的责任。(五)厅科技创新平台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组成,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研
5、究生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第十条申报重点实验室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长期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科学研究,学术水平国内领先。(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和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设备。第十一条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本领域内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二)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
6、院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编制建设方案。其中地方有关单位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省部属以上单位直接申报。第十三条一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厅科技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超过两个科技创新平台(含国家级)任职。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编制的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将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等作为评审的重要方面,择优确定拟建设的厅科技创新平台,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为厅科技创新平台后,可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平台建设工作。第十五条厅科技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吉林省住
7、房城乡建设厅+技术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批准组建的厅科技创新平台统一向牵头的申报单位颁发标牌。第十六条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第三章建设与验收第十七条厅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学术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第十八条厅科技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须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专家和平台负责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
8、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厅科技创新平台应设置平台主任,主任应由具有高级职称、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的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年龄不超过65周岁,聘期3年。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托单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议备案。第二十条厅科技创新平台主任负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审定平台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全面做好平台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应赋予平台主任在厅科技创新平台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 住房 城乡 建设厅 科技 创新 平台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