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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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黑土地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护黑土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实施日常监管,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相关执法权已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级应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
2、考核制度。第三条黑土地执法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各部门行政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检举违反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义务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理检举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第五条省级、市级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黑土地
3、违法案件。县级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黑土地违法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部门有权提级管辖下级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二)有管辖权争议的;(三)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或有重大影响的。必要时,上级部门可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部门立案调查,但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其管辖的除外。第六条有管辖权的部门不能行使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同一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发现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管辖
4、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第七条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开展执法监管活动。(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耕地上盗挖、滥挖黑土,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利用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非法开采泥炭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黑土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盗挖、滥挖黑土,非法开采泥炭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黑土资源等涉嫌犯罪活动;及时制止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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