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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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母基金和子基金。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的管理原则,基金管理机构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紧扣
2、补链、固链、延链、强链,按照市场逻辑专业运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紧密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医药康养(人参产业)、现代农业、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等领域,注重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知识(人力)资本合作,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指导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总体发展方向、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省财政厅作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主管部门,负责筹措拨付省级
3、政府投资基金;牵头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牵头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七条行业部门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提出直接投资备选项目、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向;配合开展绩效评价、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行业部门主要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第八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负责提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基金设立、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终止退出、收益分配、财产管理、信息披露、事项报告、资料保管等基金
4、运作管理职责;对直接投资备选项目和参股(设立)子基金开展市场化论证,提出拟投资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机构白名单和基金管理咨询专家库;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共享和动态调整机制;开展绩效自评、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第九条监管部门负责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审计、行业监管等部门。第三章设立与募集第十条省政府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第十一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按照投资方向分为以下两类:(一)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侧重投向处于种子期、初创期
5、的企业,主要支持以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项目,重点支持中试阶段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项目,兼顾创新性强、科技属性突出的早期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二)省级产业投资基金。侧重投向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主要支持各地优势特色产业,支持重点产业链优化升级,支持构建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构建创新生态,进而带动产业发展壮大,培育涵养优质税源。第十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设立,资金来源包括母基金出资和社会募资。母基金在参股(设立)子基金时,应当积极募集社会资本,建立健全多元化出资结
6、构,着力提高财政资金杠杆放大倍数。第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社会声誉、管理规模、历史业绩、合作情况等提出投资机构白名单,优先纳入合作范围。投资机构白名单按年度更新,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第四章吸引社会资本第十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积极与国家级基金、市场化基金和国内优秀基金管理人开展合作,引导更多优质基金开展投资。第十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积极对接产业资本,围绕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通过合作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引导优质产业资本和资源落地,支持产业振兴。第十六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对硬科技领域和具备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属性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企业建立股权激励计划,引导
7、企业扩大知识(人力)资本投入,促进知识(人力)资本转化为企业价值。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创业团队可按照优惠价格回购省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所持有项目股权。第十七条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与银行机构联动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子基金投资项目加大信贷支持,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对已投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第十八条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与担保、保险机构联动机制。利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加大对被投企业的担保支持,撬动金融资源支持企业发展;利用保险机构“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提供风险保障、资金融通等服务,分散科技创新风险。
8、第十九条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产权交易市场等中介机构的业务联系,为已投项目(子基金)提供法律、会计、投资、管理、产权交易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发挥中介机构在基金投资中的“谋士”作用,完善创新生态。第二十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创新增值服务模式,积极对接科技服务创新平台,促进已投企业利用科技服务机构,加快成果转化落地。借助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评价和鉴证、医械研产等服务,提升企业研发水平和科技实力。第二十一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强与金融服务机构对接,鼓励各类金融服务机构探索新模式、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已投企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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