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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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裁判视角下的建设工程鉴定问题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和裁判认定规则司法裁判视角下的建设工程鉴定v一、鉴定意见的性质v二、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v三、鉴定的启动v四、鉴定检材v五、诉前鉴定的效力v六、开工时间的鉴定v七、质证v八、鉴定意见书v九、重新鉴定v十、鉴定机构v十一、鉴定方法v十二、补充鉴定一、鉴定意见的性质v鉴定意见的法源: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八种证据类型,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5+6+4=15。基本为程序性条款)v鉴定规范2.0.1工程造价鉴定:指
2、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规范共185项规定。实体性+程序性。)一、鉴定意见的性质v立法修改:民诉法修改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适应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12年“刑诉法”修改的需要。v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一、鉴定意见的性质v1、证据法学:鉴定人是证据方法,鉴定意见
3、是证据资料证据资料,用鉴定意见来证明“待证事实待证事实”(主张+证明责任)。v2、证据种类:鉴定意见属于专家证据专家证据的一种形式,辅助法官发现事实辅助法官发现事实的手段。v3、证据认证:(1)一种法定证据形式;(2)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证据证明力(法定证据规则);(3)应结合案件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认定案件事实(内心确信规则)。(4)意见证据规则(效力非绝对)。一、鉴定意见的性质v裁判规则1:在双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亦未就工程在双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亦未就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形成新的合意,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数额的情形下,基价款如何结算形成新的合意,无法确定工程价
4、款结算数额的情形下,基于于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准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认定工程价款结算数申请,准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认定工程价款结算数额额。v法律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鉴定意见的性质v裁判规则2:鉴定意见,并不当然具有证据证明力。特别是鉴定意见如鉴定意见,并不当然具有证
5、据证明力。特别是鉴定意见如果与自认法则、司法认知、经验法则相违背时,法院有权依自由裁量否果与自认法则、司法认知、经验法则相违背时,法院有权依自由裁量否定其证据证明力定其证据证明力。v法律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二、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v一、鉴定程序方面:v(1)周期:鉴定效率低,工程鉴定期限过长(28%+21%)v(2)启动:启动鉴定程序的条件把握松,重复鉴定多;v(3)质证:资料未经质证作为鉴定依据(补
6、充材料);v(4)管理:鉴定机构多头管理问题突出。(非第三方独立机构,裁判员+运动员。对错误鉴定内容不能承担法律责任);v(5)程序:鉴定人回避制度落实存在漏洞。v(6)释明:法官给予当事人的工程造价鉴定释明不力。二、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v二、鉴定内容方面v目前司法实践主要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修复费用鉴定)、安全事故鉴定等。(1)范围确定不当;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证明责任的误用问题)。 (2)鉴定方法:确定不当;计价方法失当;(3)鉴定意见:逻辑论证、因
7、果关系不充分;(4)鉴定结论:不同鉴定机构或人员的结论差距大;二、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v三、鉴定意见审核和采信问题v1、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审查把握: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弊端:(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单单方选定;(2)鉴定材料单方提供且未经未经法院组织的质证认证质证认证程序;(3)鉴定的具体事项由当事人一方确定一方确定;(4)鉴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及法院监督。v2、鉴定意见质证流于形式(质审分离)。v3、专家辅助人的效果不佳(
8、适用率低)v4、采纳率:“以鉴代审”。基本采纳。(规范5.11.1,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三、鉴定的启动鉴定启动的方式之一:当事人申请v1、证明责任。(1)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该当事人负有申请的义务。(2)如果其未申请鉴定未申请鉴定导致待证事实无法借助鉴定意见进行判断而真伪不明真伪不明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v2、举证期限。(1)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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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