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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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本市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
2、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推进,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研究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工作。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财政、大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及其他有关
3、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有关工作。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科学技术工作者自律管理、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编制科技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科技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的发展战略、目标、重点领域、重大专项、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
4、求编制科技研究开发指南,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为导向,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创新命题及其科研团队等方式实施科技重大项目,解决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重大专项,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委托、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统筹调配各种资源,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公共安全、卫生健康、文化教育、智慧旅游、养老托幼、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城乡规
5、划、公共交通和城市治理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山地高效都市农业、电子信息制造、装备制造、磷及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围绕网络货运、工业互联网、智慧文旅、北斗应用、人工智能、数据开发与应用、数据交易、数据安全等方向开发典型应用场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促进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农业新品种、
6、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技型企业培育,重点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核心技术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强化协同创新,引导促进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等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联合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推进共
7、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第十六条鼓励、支持企业单独或者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申报、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单独或者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申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准立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配套资金支持。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经济圈等重大战略区域的科技创新区域合作,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地区的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区域创新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支持本市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依法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离岸孵化器等。第三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应当推进人才兴市战略实施,建立完善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等机制,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拓宽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优化科技特派员服务环境。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农村从事科技创新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并可以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才。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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