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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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2月27日建立的,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艺术类职业院校,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河北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学院前身为1964年建立、由郭沫若题写校名的“河北工艺美术学校”。自建校以来,学院蕴育了独特的校园文化和办学特色。学院坚持以工艺美术为办学底蕴和优势特色,坚持“立足河北、服务雄安、面向全国”的发展思路,秉承“立德崇艺,唯美创新”的校训、“自信自强和美奋进”的校风和“教以艺行,育以忠允”的教风,以提升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为核心,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区域领先、国内知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艺术类高
2、职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举办者、学院、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文名称为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简称“河北工艺美院”;英文译名为HebeiArt&DesignAcademy,简称“HBADAo网址:https:/第三条办学地点在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102号。学院设有保定竞秀校区和满城校区两个校区(地址分别是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102号,河北省保定市
3、满城区美院路1号),以及艺术实践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前大道555号)。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院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第五条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制度,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
4、作办学。第八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兼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以三年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第九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努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需要,探索培养本科层次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第十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坚持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十一条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教育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
5、督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第十二条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第十三条举办者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等事宜。第十四条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学院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举办者督促学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教学条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标准。第十六条举办者支持学院根据自身
6、条件,自主开展应用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学院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推动学院成果社会化和产业化。第十七条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院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二)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教学条件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各种应用技术研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
7、才培养、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学院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遵守学院章程;(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七)依法治校,民
8、主管理,校务公开;(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三章办学活动第十九条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基本规律,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大力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条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专业目录,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H条学院招生程序按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一)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院、系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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