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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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20.20CCSAooDB1304邯郸市地方标准DB1304/T490-2024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2024-12-01实施2024-11-10发布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文件的编写符合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文件由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迎霞、李蕊、黄跃伟、任向东、郝彦伟、毕紫波、李敏。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的接收、标识、流转、储存、使用、处置。本文件适用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
2、的管理工作。2指南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21号公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3术语和定义GB/T2702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指南,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2样品检验检测机构用于检验的,取自某一
3、整体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旨在提供该整体的相关信息,并作为判断该整体的基础。通常包含检验样品、保留样品和备份样品。3.3检验样品由实验室按照规定方法制备的,用于试验的样品。3.4保留样品在实验室内制取样品的同时分装制备的可代表样品原始特性的样品,用于复试。备份样品与检验样品同质的样品,用于备查、复查、复检或仲裁复议。4一般要求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样品管理的程序,包括样品的接收、标识、流转、储存、使用、处置过程予以控制和记录,保护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整个期间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4.2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应确保样品标识的唯一性,在实物上、记
4、录或文件中不被混淆。4.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样品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监督、授权,并保存相关记录。4. 4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指南配备满足检验检测样品管理的设施或设备。同时配置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并定期检查。4.5样品接收、标识、流转、储存、使用、处置的相关记录保存6年。5接收、标识5.1 接收5.1.1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样品接收区域,合理分区,避免交叉污染和相互干扰。5.1.2 接收样品应查验、记录样品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信息与委托检验协议或抽样文书信息的符合性。不符合样品接收和检测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拒绝收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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