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重新定义与分类配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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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重新定义与分类配置目次一、行政处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及其问题二、行政处罚的内涵发展与定义法定三、行政处罚分类的均衡配置四、结语行政处罚行为概念不够清晰明了,降低了判别功能,导致实践中争议不断.明确行政处罚行为概念,应当从定义和分类入手,将实质性标准制裁性明确为减损当事人合法权:力增加新的义务;资格罚与行为罚分离,采用行政处罚类型五分法;梳理、总结现有行政处罚种类,构建强弱有序的种类体系。行政处罚卷改已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相关部门正在开展修改工作.行政处罚法修改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行为概念,将行政处罚定义法定化,补充完善行政处罚种类规定,推动行政处罚种类在各
2、行政管理领域中均衡分配。关键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制裁性行政处罚种类一、行政处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及其问题长期以来,什么是行政处罚行为、某一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一直争议不断,困扰着各方参与者.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争议有所减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行政处罚领域中不利负担性管理措施的增多,这个争议重新燃起”,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有法官撰文提出,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类案件始终占据各类行政案件数量的首位,而行政处罚的识别方法是首要的疑难问题.对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经常引发争议,并引发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如何保障的争论,如责令类行政管理措施、限期拆除、收回土地使用
3、权.行政聂议实践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有学者从行政匏议和行政应诉的角度进行研究,发现行政处罚类复议案件在所有复议案件中和行政复议机关应诉案件中的占比都是逐年稳步上升,通过对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情况的侬,提出处罚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处罚法修法重点其中第1条就是过时条款及时更新问题,以失信惩戒为例,建议从立法技术上,解决行政处罚种类条款的包容性和开放度问题,以满足与时俱进的行政管理实践需要,笔者在有关法律询问答复工作中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如2007年有关部委提出明确责令停止建设的法律属性,2010年有关部委提出责令停业整顿是否属于行政处罚,2012年有关部委提出限期拆除和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2014
4、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收缴是否属于行政处罚,2018年有的地方提出不予办理车辆指标更新手续、一年内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再看看报纸杂志,有不少实务工作人员专门公开撰文,讨论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有的还相互商榷,涉及的话题诸如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撒谓行政许可、责令赔偿、加收税款滞纳金等.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因此人民法院实际上实施了行政处罚行为.近年来,有些学者对黑名单、违法事实公布、责令限期改正、生态恢复责任、社会抚养费、区域限批等新型规制手段的概念归属,提出了一些批评和建议.有的学者提出,实践中对于交通违法记分行为
5、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秩序罚等定义.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有一部行政罚法,尽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裁罚性,但也未对行政处罚行为下定义.各国利台湾地区没有行政处罚定义的立法例,各有原因,主要与其法治传统、处罚体制、有无统一立法等因素相关.美国除了美国法实用主义传统外,与行政处罚在整个制裁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设定、实施程序、司法救济均有法定依据密切相关.德国将违反秩序行为定位为介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才廊行为之间的特别行政违法行为,与此相对应,将行政处罚定位为介于行政行为与刑罚之间的特别制裁措施,同时,行政处罚种类较为简单,主要是罚款,加上没收财物等附随义务、警告及警告金、追偿非法所得等.因此,德国的关注点和争议
6、点是要将违反秩序行为从轻罪中分离出来,确定违反秩序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日本、奥地利、瑞士等国家均以行政刑罚为主,行政上的秩序罚为补充,较重的违法行为由法院依据刑事诉讼程序处以行政刑罚较轻微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以较轻的行政秩序罚.行政刑罚属于彳廊范瞒,无须做出专门的定义.而行政秩序罚都是由单行法律分别规定,也难以做出统一定义.我国台湾地区主要参考了德国的立;去例,同时规定了四大类二十六种行政处罚行为,对定义的需求没有那么强烈。我国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制裁制度独具特色,行政处罚与刑罚完全分离,行政处罚占了较大比重,以发挥重要作用而非补充作用为主.同时,我国理论上将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行政
7、强制、行政处分、国家q幽笠等,并分别立法,设置相应实体不信呈序规范.因此,由于法治背景、立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国外的立;去例对我国并没有大的参考意义,更不能成为反对我国在行政处罚法中熠加行政处罚定义的理由。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制定之初有规定行政处罚的定义,是据于当时的判断.但到了现阶段,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也有了显而易见的答案.(1)解决认识分歧的需要.如上文所述,定义揭示了概念的内涵,是实质性判别标准.我国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行为的繁杂多样,而且同名现象比较普遍,注定了在判别行政处罚行为方面,分类的局限性和定义的不可替代性.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2)遵循立法技术的需要。在立法学上
8、,为了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律的调整对象必须是明确、易辨的,因此立法非常重视通过下定义来确定词整对象的内涵.实践中,作为行政立法“三部曲”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分别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作了界定.行政处罚法制定时间较早,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定义,这对一部冠以行政处罚为名的法,在形式逻辑上是一种缺憾.(3)行政处罚法有效实施的需要.行政处罚法有效实施的标准之一就是所有行政处罚行为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处罚定义的缺失,对准确认定行政处罚行为带来了困难,极可能导致一些非典型行政处罚行为未被作为行政处罚行为,从而影响行政处罚法的有效实施.(4)解决行政处罚逃逸”问题的需要。行政处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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