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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监督,服务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区域经济创新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聘请,履行对全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监督、建议、参谋等职责的相关人士。第三条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积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向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民呼我为”平台反馈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二)宣传普及知识产
2、权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公众了解代理机构、代理师执业情况等提供查询服务。积极提醒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甄别代理风险;(三)参与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和相关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四)为完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督和监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五)其他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的工作。第四条社会监督员资格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性强,办事客观公正,工作认真负责;(二)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和知识积累,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独立从事或参与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督工作;(三)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热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能够安排一
3、定的时间参加监督员工作;(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道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五)年满18周岁(含)以上,70周岁(不含)以下,身体健康;(六)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五条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三年,受聘期满自然解聘。第六条聘请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聘请程序如下:(一)发布聘请征集公告;(二)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或自荐;(三)对推荐或自荐人员进行审核;(四)审核通过后,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书。第七条建立社会监督员定期沟通联络机制。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认真听取社会监督员意见
4、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发现的问题线索予以及时反馈。第八条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社会监督员业务培训,并为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障社会监督员顺利履职。第九条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监督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第十条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相关证书:(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监督活动,不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的;(三)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四)因工作调整或健康原因不
5、宜继续担任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监督员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本人应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第H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重庆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文件起草背景为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监督,拓宽知识产权社会监督渠道,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优化知识产权行业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市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在参考外省市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包含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资格条件、聘选程序、工作纪律等内容的重庆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U条,主要内容如下:第1条,明确制定目的。第2条,说明解释定义。第3条,列明主要职责。第4条,明确资格条件。第5条,规定聘任期限。第6条,列明聘请程序。第7条,阐释联络机制。第8条,明确履职支持。第9条,规定工作纪律。第10条,列明解聘情形。第11条,规定解释权、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