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docx
《黄埔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黄埔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docx(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穗埔环罚字2019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州市机电工业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苏满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4663G地址: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市科学城科研路11号2019年9月12日,联和街河长办发现科翔路附近乌涌出现油污,我局遂联合区水务局、联和街河长办进行排查。2019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发现科研路Y22T雨水井一直有油污排出,经溯源排查,确定Y22T雨水井排出的油污是由当事人排出的。经查,2019年9月12日当事人的维修工人叶春生、彭中武在公司指示下对当事人使用的循环泵机进行维修、清洗,清洗过程中使用清洗剂将循环泵上的油污洗去,后将产生的清洗剂与废机油的混合物(约60公
2、升)直接倒入中试平台后的雨水井内,再经管道排入乌涌。其产生的油污清洗剂与废机油的混合物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上述物质流入乌涌,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环罚告字2019270号,并于2019年11月8日送达。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一是制定了广州市机电工业研究所固体废物处理办法;二是油污排放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主动清洗排放管道,将清洗后的油污进行收集处理,并对有可能残留油污的管道进行封堵,防范事件恶化;三是加强全体员工的教育
3、;四是本次事件是当事人员工贪图方便造成的。当事人希望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考虑当事人有落实一定整改措施,可酌情从轻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万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o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2月25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黄埔区 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 决定书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