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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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21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4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炳军2024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七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
2、规章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八条建立健全立法风险评估制度。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在立项、起草、审查等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采取措施防范立法风险。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选聘立法咨询专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省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第二章立项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3、。第十二条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有效衔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一)组织立法咨询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立项评估论证,听取项目申报单位立项说明;(二)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题调研;(三)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四)召开立法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五)其他评估论证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省
4、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第十七条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戈U:(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二)超越立法权限,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大量照搬照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四)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五)主要目的为解决机构、编制和经费等不适合
5、通过立法调整的;(六)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解决事项的O第十八条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立法项目(一类)和预备立法项目(二类)。立法项目(一类)是已经开展了充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文本基本成熟的项目。预备立法项目(二类)是需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立法项目(一类)还应当明确拟审议时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预备立法项目评估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加强预备立法项目(二类)的调查研究和论证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评估,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作出区分
6、,评估结果作为保留或者退出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除关系民生、改革发展稳定等紧急事项和经清理急需立项外,立法项目(一类)原则上从上一年度成熟程度较高的预备立法项目(二类)中选择,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第二十条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抓紧工作,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调整的项目,应当由起草单位进行补充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工作计划、规划等规范性文件涉及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项目的,应当与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关内容保持一致。第三章起草第二十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
7、政府规章草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责或者内容复杂,需要几个部门共同作为起草单位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单位。第二十三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成立起草小组。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的,应当成立联合起草小组。第二十四条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或者评估。委托第三方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与第三方共同开展起草工作,确保草案文本质量。第二十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遵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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